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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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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16:37 市审计局

关于《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意见征集采纳情况的公告

    

三亚市审计局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意见。共收到一名同志的反馈意见10条。经充分研究,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单位

序号

具体意见

是否

采纳

说明

个人

1

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审核”修改为“审批”。理由:工程竣工结算应由监理单位审核,代建单位核准,建设单位审批,较为严谨

 

不采纳

项目竣工结算是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进行认定的过程,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审批”的事项。根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因此,此处使用“审核”更为恰当。

2

 第四条……超过约定期限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代建)单位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此处说的不明确:超过多长约定期限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代建)单位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那结算拿什么作为结算依据?不给结算?还是少给结算?

 

不采纳

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二、本条规定使用“可不作为”来表述,并未强制限制,实际操作中,双方根据具体超期原因进行分析处理,而不是一旦出现超期提交结算资料情况,就一定不作为结算依据。

3

第七条修改为:“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代建单位核准,报建设单位审批”。理由:施工单位所有资料先报到监理单位,然后监理单位批复后报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核准后上报建设单位审批。

不采纳

第七条规定的是不实行代建的项目,无关代建单位的事。

4

对第八条的意见: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第一关都是监理单位,而不是代建单位。必须是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才由施工单位送到代建单位审核或审批。

  “代建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此局话增加:代建单位核准并审批。增加的理由:代建单位为国有企业的,监理单位有些是代建单位委托的,例如三亚市海棠湾开发有限公司。如果不是国有企业是建设单位的,其顺序还是监理单位、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及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审核”应改为:“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报代建单位核准,由建设单位审批。更改的理由为:预付款、进度款的请款流程都是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核,代建单位核准,报建设单位审批”。

不采纳

一、代建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因其受市政府管理和监督,因此可视为项目建设单位,为此可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审核;但代建单位为非市属国有企业的,为避免代建单位未履职尽责,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结算由代建单位审核后,交由监理单位审核把关。理由:项目监理是由建设单位发包,故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对代建单位负责。二、本办法第九条有规定代建单位的审核职责,此处不宜增加。另外,项目竣工结算是项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进行认定的过程,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核准或审批”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因此,此处使用“审核”更为恰当。

5

第九条修改为:“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一并报代建单位核准,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审批”

不采纳

该意见涉及到监理和代建的关系以及使用“核准”和“审批”表述问题,该问题已在第四条意见的情况说明中已明确。

6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审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进行核准和审批”

不采纳

该意见涉及使用“核准”和“审批”表述问题,该问题已在第四条意见的情况说明中已明确。

7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理由:虽然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和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但是由于项目采用的是全过程代建,也俗称为:代业主工作,理论上,代建单位有代替业主监督指导监理单位工作的义务和权力。

不采纳

此处的排序是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时间的逆顺序排列。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建立关系,两者职责分工不同,不存在监督和指导关系,两者都是对建设单位负责,但鉴于施工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选择确定,为避免代建单位不履职尽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结算阶段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把关。

 

8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此句话应调整顺序及增加核准二字: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核准审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

不采纳

不存在“核准”、“审批”的情形。

 

9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对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应改为:“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及代建单位核准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不采纳

通读本办法,本条规定不存在建设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代建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对代建单位核准”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情形。

 

10

第十三条……委托审核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由委托单位支付。委托审核费用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由委托单位商市财政局确认支付。“商”更改为: 上报。此处更改理由为:“商”字在这里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

采纳

”改为“报”

   

 

                               三亚市审计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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