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为打造海南自贸港一流的营商环境,海南省政府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价值导向,在各行政执法领域实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年12月1日,海南省审计厅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部署,编制印发《海南省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审计柔性执法工作提供具体、及时、操作性强的指导,更好的促进审计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落实审计执法领域“严法柔治”要求。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时隔26年首次大修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亮点颇多,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和“首违免罚”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为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本次《不予处罚清单》在2021年已公布实施的《海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审计监督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事项及实施情况,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以清单的格式进行编制,对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其中特别补充增加审计领域高频执法事项的不予处罚情形,即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如当事人“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条款,为了推行审计领域柔性执法提供法制遵循与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法的精神与执法要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由于之前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只调查客观违法事实,往往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往往不能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违背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当事人也不能从行政处罚中吸取教训,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因此,在执行《不予处罚清单》过程中,审计人员除了把握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等的具体标认定标准外,还应关注拟处罚对象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因素。对当事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观不存在过错的,则不应进行处罚,但应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己,审计机关没有义务主动查明。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审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审计监督要权威高效,就是审计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良好声誉,各个方面都信任审计、支持审计、配合审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以及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时,应遵循和借鉴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的主客观因素,公正公平、审慎包容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才能真正令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从而达到审计监督“如雷贯耳”,充分发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更好的助力打造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