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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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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法规规章、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推进审计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审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区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四)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依法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财政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央、省财政和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本级投资和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本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市本级各部门和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作用。

(十二)检查指导各区审计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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