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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通 知 书
对海棠湾镇原镇长刘冲同志
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通知
海棠湾镇人民政府并刘冲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的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受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三组函[2014]4号)的委托,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
审计组组长:邢福波
成 员:薛为赞 白 玮(兼廉政监察员)
附件:1. 海棠湾镇应向审计组提供的有关资料
2. 刘冲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报告的提纲
3. 三亚市审计局关于审计纪律的规定
三亚市审计局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