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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08-4/2020-0032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3-2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05-2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5-25 16:09:57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明确审计结果公开的形式、范围、内容、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海南省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生效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主要内容、审计结论办理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网站、审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报纸等形式和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税收征管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保护、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开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公开的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反映审计结果内容的文书已生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公开审计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报告后以适当形式对有关部门进行内部通报。

第九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及草案决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整改情况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及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开;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及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同意后公开;

(三)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过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同意后公开;

(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意后公开;

(五)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报交办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公开;

(六)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研究决定,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开,并提前7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及拟公开范围。审计机关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或对是否公开审计结果等事宜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再次征求意见。

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涉及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的,相关事实内容应当由下级审计机关复核确认。

需要公开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四)结果通报,即对单个、同类、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向政府、部门或单位通报。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审计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政府网站、审计部门网站;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

(四)新闻发布会;

(五)政务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以上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程序完结并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审查机制,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审计结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阻碍审计结果公开,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三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或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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